陕西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审工作

陕西建设网 2016-01-11 1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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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审工作,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并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提出明确要求。此举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效能,合理布局重大建设项目。 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

本网讯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审工作,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并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提出明确要求。此举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效能,合理布局重大建设项目。

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严禁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代替。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

建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首问负责制

建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的申请要件及审批程序、办理时序。项目在办理初审意见时,就应当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经审查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是出具选址初审意见的依据。建设项目在文物、遗址保护区,军事或水源保护区周边的,需附相关文物部门、军事部门或环保、水利部门同意的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需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提供材料;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需附林业部门的意见;易燃易爆的项目,需附安全影响评价意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于已经在建或建成的项目,省住建厅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时出具明确的建设项目初审意见

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城乡规划及申报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及经确认的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要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拟选址的位置及用地规模等基本情况;说明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在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与城乡规划中关于该拟选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是否一致,与城乡规划中“三区四线”的关系;如果项目拟选址周边涉及文物、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点,还应明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梁新星)

责任编辑/刘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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